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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寶寶 jieh 《騎士團團長》
文章: 6857
v3.8.8

臉書揪團去雷射手術網友恐挨罰

好康逗相報,也要被罰!日前有網友在臉書分享醫療折扣資訊,被衛生局認定觸法。衛生署表示,消費者如果只單純分享資訊,而無涉及醫療業務或宣傳行為,並不會觸法;但即使如此,衛生署也不鼓勵民眾在分享資訊時,提到醫療機構名稱、優惠、折扣等宣傳字眼。

「網路揪團」靠著能省荷包,又能撿便宜,可說是目前時下最夯的一種「鄉民」運動,在各大網站、部落格、噗浪都看得到它的身影,而全台擁有超過六百萬會員的臉書,更是成為鄉民們的揪團勝地。

不過,最近卻有一名婦人因在臉書Po文分享「揪團十人,每人可省一萬元」的眼科折扣資訊,被當地衛生局認定觸及醫療廣告,違反醫療法,恐將面臨五萬元的罰鍰。

衛生署醫事處科長周道君表示,依照醫療法第六十一條規定,醫療機構不能以衛生署公告禁止的不正當方法,招攬病人,其中就有明列「醫療廣告」禁止一項。

但他也表示,消費者不用太擔心,基本上,處罰對象還是以醫療機構為主,消費者如果只是單純分享或告知資訊,沒有和醫療機構有業務或宣傳的關係,並不會觸法。

不過,像這些過度用低價格來吸引消費者上門,造成同業相互競爭,最後必定會犧牲整個醫療品質;因此,衛生署並不鼓勵民眾在分享醫療資訊時,提到醫療機構名稱、優惠、折扣等宣傳字眼。

另外,他也呼籲,民眾在網路上看到一些特價或促銷的醫療資訊時,千萬要張大眼睛,多聽、多看、多問,而不是一謂「隨團起鬨」。

民視新聞
http://blog.xuite.net/blueimp/blog/36163523

看完新聞後,小惡魔在到臉書輸入 "雷射手術" 和 "療效" 等關鍵字,還不難找到相關的資訊,大家要好康道相報網路來揪團要小心啊!

錢難賺啊!我們上班都很習觀去揪團,而臉書也都是同事或親友,下意識當然就會分享好康消息阿!怎麼想到這樣竟然被衛生局認定是觸法,真是倒楣阿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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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編輯文章 1 次, 最後修改: jieh 於 2010/7/21 下午 06:32:33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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網路醫療揪團 小心觸法

文/簡榮宗律師、宋宛儒法務專員

在網際網路盛行的今日,「網路揪團」固然常見,但如果揪團的目的,是為了共享醫療上之優惠,則刊登者一旦於網站上公布此種資訊,即可能構成醫療廣告而違反法律之相關規定。日前,媒體報導,有民眾即因於臉書上張貼十人同行共享醫療優惠之資訊,而被台中縣衛生局認定其行為觸犯了醫療法,並可能面臨新台幣5萬元之罰鍰。

按依醫療法之規定,「本法所稱醫療廣告,係指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,宣傳醫療業務,以達招徠患者為醫療目的之行為。」;而同法第61條第1項規定「醫療機構,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,招攬病人」,且第84條亦規定「非醫療機構,不得為醫療廣告」。如有違反,則依同法第103、104條規定,處以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之罰鍰。

由此可知,唯有我國醫療法所認定之醫療機構,始具有刊登醫療廣告之資格,且由於醫療業務有別於一般產品之推銷,非屬營利事業,因此我國法律才會規定,醫療機構不得以不正當之方式吸引患者前來就醫,或藉此創造更多醫療上之需求。

因此,一般民眾若僅止於網站上發表醫學新知,而不涉及醫療業務之招攬,其實不會被認定屬於醫療廣告之刊登。然而,若是刊登與醫療業務有關等資訊時,由於網際網路的傳播功能,已足使多數不特定人知悉,進而達到招攬患者、增加業務之效果,主管機關對於此種刊登內容,大多會認為其已符合醫療廣告之定義,從而認定該行為違反醫療法。

另外,我國醫療法第85條第1項亦規定「醫療廣告,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:一、醫療機構之名稱、開業執照字號、地址、電話及交通路線。二、醫師之姓名、性別、學歷、經歷及其醫師、專科醫師證書字號。三、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非商業性保險之特約醫院、診所字樣。四、診療科別及診療時間。五、開業、歇業、停業、復業、遷移及其年、月、日。六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播放事項。」同條第3項亦規定「醫療機構以網際網路提供之資訊,除有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情形外,不受第一項所定內容範圍之限制,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」

而同法第103條第2項則規定「醫療廣告違反第八十五條、第八十六條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內容者,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,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,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吊銷其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一年:一、內容虛偽、誇張、歪曲事實或有傷風化。二、以非法墮胎為宣傳。三、一年內已受處罰三次。」

上述規定,係指醫療機構透過網際網路提供之資訊,如無第103項第2項所列之3款情形,即不受同法第85條第1項所定醫療廣告內容之限制,而其所提供之資訊內容,雖不受第85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,但仍應符合同法第61條,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,否則仍屬違法。就此部份,主管機關亦已公告「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管理辦法」,並將於99年8月4日施行。

因此,醫療機構業者於網站上刊登資訊時,必須謹守前述法規之相關規定;而一般民眾於網站上看到特惠或促銷的醫療資訊,也務必多加留意,不要任意刊登或轉載,才能避免觸法。

轉貼自 台灣法律網 http://www.lawtw.com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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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2010/8/3 下午 07:00:21]   [返迴此篇文章頂端 ]  回到頂端